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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訂車輛登記號碼計劃


自訂車輛登記號碼計劃


自訂車輛登記號碼組合最多可以有8個英文字母(「I」、「O」及「Q」不得使用)、數目字及�或空位;空位亦當作一個字元計算;每個自訂車輛登記號碼中可以有多過一個空位,但在自訂車輛登記號碼中的任何2個英文字母或2個數目字之間,或一個英文字母與一個數目字之間,不得有超過一個空位

自訂車輛登記號碼中不可有多於4個平排並列的同一英文字母或數目字;

自訂車輛登記號碼可以單行或雙行排列方式展示,並須按照獲批准的方式展示。如以雙行方式展示,每行最多可有4個英文字母、數目字及�或空位;及

自訂車輛登記號碼組合不得與現有的車輛登記號碼相同,也不得採用與現行車輛登記號碼或許可證�牌照號碼相似的式樣。組合亦不得與保留予某些車輛的登記號碼相同。

拍賣後,買主必須在12個月內,向運輸署署長申請將有關自訂車輛登記號碼配予以買主名義登記的車輛。買主如未能遵行此規定,運輸署署長將取消該車輛登記號碼的分配。

第一期的申請



運輸署署長會於2006年3月31日在憲報刊登公告,邀請有興趣的人士申請以拍賣方式發售自訂車輛登記號碼以作分配。公告亦會同日刊登在明報、南華早報及運輸署網頁內 (http://www.td.gov.hk)
   
申請日期:2006年4月1日 至 2006年4月30日
   
處理的申請數目:1,000 份
   
遞交申請表時無需繳付按金。
   
由2006年3月31日起,申請表(TD569)及申請須知可於下列地方索取:
從運輸署網頁下載 (http://www.td.gov.hk)
運輸署各牌照事務處

[ 本帖最後由 koji 於 2006-2-19 03:25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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