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2/2006
《 吸 煙 ( 公 眾
生 ) ( 修 訂 ) 條 例 》 實 施 在 即 , 但 涉 及 不 同 限 煙 法 例 引 起 的 執 法 模 糊 問 題 卻 未 解 決。 目 前 本 港 尚 有 多 項 限 煙 法 例 , 這 些 法 例 有 部 分 在 新 例 涵 蓋 範 圍 內 , 部 分 獨 立 執 行, 惟 這 些 原 有 法 例 罰 則 與 新 例 卻 有 不 同 , 造 成 混 亂 , 市 民 隨 時 誤 墮 陷 阱 。 有 立 法 會議 員 指 , 此 漏 洞 乃 政 府 立 法 時 疏 忽 , 無 全 面 檢 視 其 他 法 例 和 新 例 有 否 重 複 所 致 。
新 修 訂 條 例 將 於 下 月 一 日 元 旦 開 始 實 施 , 不 少 公 共 地 點 都 被 列 為 禁 煙 區 , 違 者 最 高刑 罰 是 罰 款 五 千 元 。 其 中 被 新 例 涵 蓋 的 公 立 醫 院 , 目 前 已 有 《 醫 院 管 理 局 附 例 》 ,根 據 該 條 例 , 在 有 告 示 批 准 的 地 方 以 外 吸 煙 , 可 處 罰 款 二 千 元 及 監 禁 三 個 月 , 刑 罰比 新 例 重 。
另 外 , 新 修 訂 條 例 沒 有 列 名 的 地 點 如 博 物 館 、 文 娛 中 心 及 圖 書 館 和 屠 房 , 這 些 設 施分 別 受 有 關 場 地 的 條 例 規 管 , 在 博 物 館 、 文 娛 中 心 及 圖 書 館 吸 煙 , 罰 款 較 新 例 所 訂輕 , 最 多 只 罰 款 二 千 元 ( 第 一 級 罰 款 ) , 但 在 屠 房 吸 煙 , 罰 則 非 常 嚴 重 , 可 處 罰 款二 萬 五 千 元 ( 第 四 級 罰 款 ) 及 監 禁 六 個 月 。
現 行 法 例 或 須 修 改 廢 除
不 過 政 府 仍 可 引 新 例 中 「 公 眾 地 方 」 定 義 ,在 這 些 地 方 檢 控 違 例 者 。 換 言 之 日 後 違 例 者 需 面 對 哪 種 刑 罰 , 須 視 乎 政 府 引 用 哪 條法 例 起 訴 , 造 成 混 亂 情 況 。
立 法 會 《 吸 煙 ( 公 眾
生 ) ( 修 訂 ) 條 例 》 草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鄭 家 富 指 出 , 新 修 訂 條 例 生 效 後 , 的 確 會 出 現罰 則 混 亂 情 況 。 議 員 在 審 視 條 例 時 , 已 建 議 政 府 訂 立 一 千 五 百 元 的 定 額 罰 款 , 給 市民 清 晰 罰 則 , 但 政 府 回 應 稱 要 在 條 例 生 效 後 一 年 半 才 可 推 行 。 鄭 說 , 在 「 過 渡 期 」間 市 民 可 能 要 面 對 不 同 罰 則 。
草 案 委 員 會 成 員 鄺 志 堅 則 認 為 , 政 府 在 立法 時 有 疏 忽 , 未 有 全 面 檢 視 其 他 法 例 和 新 例 有 否 重 複 。 政 府 研 究 定 額 罰 款 細 則 時 應一 併 研 究 現 行 法 例 中 , 是 否 有 條 例 須 因 應 新 例 作 出 修 改 甚 至 廢 除 , 以 確 保 罰 則 的 統一 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