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話警長騙婦25萬候懲
15/12/2006
警 長 伍 偉 業 涉 嫌 充 當 「 大 話 王 」 , 騙 取 前 女 友 廿 五 萬 元 後 , 又 藉 詞 惹 上 官 非 而向 她 索 律 師 費 一 案 , 法 官 昨 在 區 院 裁 決 時 指 斥 被 告 編 造 故 事 騙 款 ; 另 自 辯 時 提 及 財政 狀 況 表 現 閃 縮 , 故 裁 定 他 一 項 欺 詐 罪 成 , 收 柙 至 下 周 三 才 判 刑 。 辯 方 求 情 時 坦 言入 職 警 隊 逾 二 十 載 的 被 告 , 因 為 罪 成 將 面 臨 失 去 工 作 及 過 百 萬 元 長 俸 及 退 休 金 。
法 官 裁 決 時 指 , 四 十 二 歲 男 被 告 伍 偉 業 當 日 乃 唯 一 處 理 女 事 主 前 夫 資 金 凍 結 案 件 的警 員 , 本 身 更 是 資 深 警 長 ; 惟 他 與 事 主 在 銀 行 處 理 解 凍 款 項 事 宜 , 卻 沒 有 將 之 紀 錄在 其 警 察 記 事 簿 內 , 令 人 難 以 理 解 。 法 官 認 為 被 告 向 事 主 編 造 故 事 , 訛 稱 對 方 前 夫的 廿 五 萬 元 存 款 解 凍 後 要 交 還 銀 監 處 , 從 而 騙 取 款 項 。
法 官 續 指 被 告 自 辯 時 沒 說 出 真 相 , 認 為 被 告 任 警 長 的 薪 金 雖 有 限 , 聲 稱 先 後 曾 坐 擁寶 馬 及 平 治 房 車 亦 算 合 情 理 , 惟 他 曾 數 番 賭 博 每 次 投 注 一 萬 元 , 卻 在 庭 上 對 此 表 示「 唔 記 得 」 , 法 官 認 為 被 告 表 現 閃 縮 , 遂 裁 定 他 欺 詐 罪 成 。 至 於 另 一 項 企 圖 欺 詐 罪, 法 官 認 為 被 告 曾 涉 嫌 誘 使 事 主 索 取 二 萬 五 千 元 的 律 師 費 , 惟 當 時 被 告 沒 有 披 露 自己 的 銀 行 戶 口 號 碼 , 故 裁 定 此 罪 不 成 立 。
稱 拒 過 夜 遭 事 主 恐 嚇
被 告 昨 被 裁 定 後 表 現 寬 容 , 被 押 走 時 並 向 數 名親 友 及 同 袍 揮 手 告 別 。 辯 方 昨 求 情 時 指 被 告 早 於 八 二 年 加 入 警 隊 , 九 一 年 升 任 警 長, 育 有 兩 女 兒 惟 現 已 離 婚 , 辯 方 表 明 被 告 不 會 賠 償 予 事 主 。
案 情 透 露 , 被 告 於 ○ 三 年 尾 處 理 案 件 時 , 向 當 時 失 婚 的 女 事 主 訛 稱 其 前 夫 存 於 銀 行的 廿 五 萬 元 , 解 凍 後 須 交 回 銀 監 處 , 被 告 騙 款 後 , 與 女 事 主 一 度 發 展 成 情 侶 , 被 告稍 後 被 廉 署 拘 控 。
被 告 早 前 自 辯 指 結 識 事 主 當 初 , 便 曾 被 事 主 引 誘 到 酒 店 開 房 性 交 , 惟 他 因 堅 拒 與 事 主 「 過 夜 」 , 更 曾 遭 對 方 威 嚇 會 將 其 外 遇 醜 聞 曝 光 。
案 件 編 號 : DCCC 351/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