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斷人指新移民囚21月
23/12/2006
在 日 本 取 得 經 濟 學 碩 士 學 位 的 內 地 男 子 , 與 妻 兒 來 港 發 展 , 卻 因 言 語 不 通 , 無 法 覓得 工 作 , 淪 為 湊 仔 公 , 一 直 滿 肚 怨 憤 , 今 年 五 月 終 因 在 巴 士 上 沒 有 摺 合 嬰 兒 車 而 與司 機 和 乘 客 爭 執 , 期 間 更 咬 斷 一 名 男 乘 客 的 拇 指 , 早 前 被 區 域 法 院 定 罪 。 法 官 昨 判刑 指 被 告 相 信 事 件 屬 「 社 會 的 錯 」 , 毫 無 悔 意 , 法 庭 雖 同 情 其 遭 遇 , 但 因 案 情 嚴 重, 故 判 囚 廿 一 個 月 , 並 令 他 服 刑 期 間 須 接 受 心 理 治 療 。
任 職 日 語 中 心 導師 的 卅 五 歲 被 告 武 鵬 聞 判 後 , 向 上 前 告 別 的 親 友 笑 言 : 「 這 個 世 界 黑 白 不 分 ! 」 他早 前 被 裁 定 普 通 襲 擊 及 意 圖 導 致 他 人 身 體 嚴 重 受 傷 兩 罪 。 辯 方 求 情 指 出 , 被 告 由 內地 遠 赴 日 本 讀 書 十 餘 年 , 期 間 結 識 現 任 妻 子 , 二 人 婚 後 誕 下 一 子 , 惟 身 為 港 人 的 妻子 相 信 返 港 對 兒 子 生 活 較 佳 , 被 告 為 取 悅 妻 子 而 舉 家 移 居 香 港 。
深 感 學 無 所 用 受 挫 折
辯 方 稱 , 被 告 有 良 好 學 歷 , 來 港 後 卻 一 直 失 業, 須 留 家 照 顧 孩 子 及 做 家 務 , 深 感 學 無 所 用 及 挫 折 , 而 他 與 鄰 居 亦 缺 乏 溝 通 , 故 一直 受 壓 及 心 存 憤 恨 , 心 理 報 告 更 指 被 告 是 處 理 人 際 衝 突 能 力 不 足 , 故 希 望 法 庭 判 予社 會 服 務 令 。
法 官 表 示 , 被 告 擁 有 高 學 歷 , 轉 成 新 移 民 後 , 一 時 未 能 放 下 尊 嚴 , 情 況 雖 可 理 解 ,但 報 告 顯 示 被 告 對 咬 斷 指 一 事 毫 不 歉 疚 , 認 為 「 咬 」 是 當 時 唯 一 處 理 事 件 之 方 法 ,更 反 強 調 自 己 受 歧 視 , 深 信 事 件 屬 社 會 的 錯 , 摺 嬰 兒 車 事 件 喚 起 被 告 長 時 間 之 憤 恨及 壓 力 , 成 為 本 案 導 火 線 , 因 案 情 嚴 重 , 故 以 監 禁 三 十 個 月 為 量 刑 起 點 , 但 考 慮 被告 無 案 底 及 未 能 適 應 新 生 活 , 故 減 刑 九 個 月 , 終 判 囚 廿 一 個 月 。
控 方 案 情 指 , 被 告 今 年 五 月 廿 六 日 推 嬰 兒 車 登 上 一 輛 擠 迫 的 九 巴 , 但 未 有 理 會 女 司 機 勸 告 摺 起 嬰 兒 車 , 期 間 向 相 勸 的 男 乘 客 「 批 」 。 女 司 機 終 以 乘 客 安 全 為 由 拒 絕 開 車 及 報 警 , 並 安 排 其 他 乘 客 上 另 一 巴 士 。 被 告欲 隨 人 潮 登 上 另 一 巴 士 時 , 推 倒 阻 止 他 的 女 司 機 , 男 乘 客 李 鏡 全 伸 手 協 助 時 , 被 告竟 雙 手 捉 緊 李 的 拇 指 , 猛 力 噬 去 一 截 後 , 隨 口 吐 出 斷 指 。 李 指 頭 骨 折 , 須 留 醫 九 日及 接 受 皮 膚 移 植 手 術 , 拇 指 的 活 動 能 力 亦 因 事 件 而 大 減 。
案 件 編 號 : DCCC 60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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