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廚師落難星洲
22/01/2007
兩 名 香 港 廚 師 , 離 鄉 別 井 , 越 洋 到 新 加 坡 工 作 , 詎 料 受 聘 的 海 鮮 酒 家 捲 入 一 宗 中 國廚 工 被 剋 扣 薪 金 的 糾 紛 , 兩 人 亦 受 牽 連 , 被 新 加 坡 勞 工 部 門 以 協 助 調 查 為 名 , 扣 起護 照 長 達 四 個 月 。 期 間 任 職 的 海 鮮 酒 家 更 宣 布 結 業 , 兩 人 頓 時 陷 入 既 失 業 又 不 能 回港 窘 境 , 僅 能 依 靠 微 薄 的 積 蓄 過 活 。 期 間 兩 人 四 出 求 助 均 無 功 而 還 , 直 至 本 報 記 者致 電 當 地 有 關 部 門 查 詢 事 件 , 未 幾 兩 人 才 獲 發 還 護 照 回 港 。 對 於 這 次 無 妄 之 災 , 兩人 至 今 仍 驚 魂 未 定 。
一 度 滯 留 新 加 坡 的 兩 名 港 人 , 分 別 是 五 十 一 歲 的 點心 師 傅 何 牛 , 及 四 十 五 歲 的 廚 部 師 傅 馮 景 柏 , 兩 人 同 受 聘 於 當 地 一 間 海 鮮 酒 家 。 何於 一 年 多 前 到 職 , 薪 金 為 四 千 元 坡 幣 ( 約 二 萬 港 元 ) ; 馮 則 於 半 年 前 抵 達 新 加 坡 ,月 薪 為 四 千 八 百 元 坡 幣 ( 約 二 萬 四 千 港 元 ) 。
去 年 九 月 , 酒 家 一 批 來 自 中 國 的 廚 工 向 新 加 坡 勞 工 部 舉 報 , 指 實 際 收 入 與 合 約 不 符, 懷 疑 被 人 蒙 騙 工 資 , 勞 工 部 接 報 後 即 時 到 酒 家 調 查 , 由 於 懷 疑 事 件 涉 及 其 他 酒 家員 工 , 於 是 向 二 人 問 話 及 扣 留 護 照 調 查 。
事 隔 兩 個 月 , 酒 家 決 定 結 業 , 二 人 失 業 後 欲 向 勞 工 部 取 回 護 照 返 港 , 惟 當 局 以 該 宗案 件 仍 在 進 行 , 需 要 二 人 留 下 繼 續 協 助 調 查 , 拒 絕 發 還 護 照 , 並 且 更 要 每 星 期 回 勞工 部 報 到 。 雖 然 有 當 地 志 願 團 體 協 助 致 函 勞 工 部 , 澄 清 兩 人 與 酒 家 的 僱 傭 關 係 中 國廚 工 有 別 , 可 惜 始 終 不 得 要 領 。
有 家 歸 不 得 微 薄 積 蓄 過 活
馮 景 柏 憶 述 , 由 於 每 月 收 入 大 部 分 都 匯 回本 港 給 家 人 作 生 活 費 , 加 上 當 地 消 費 高 , 所 以 失 業 近 兩 個 多 月 , 積 蓄 早 已 花 得 七 七八 八 , 工 作 證 在 酒 家 結 業 時 已 被 勞 工 部 收 回 , 兩 人 無 法 在 當 地 工 作 , 當 時 僅 靠 身 上數 百 元 坡 幣 維 持 生 活 , 又 回 港 無 期 , 令 他 們 感 到 前 路 茫 茫 。
「 初 時 以 為 係 小 問 題 , 加 上 佢 ( 勞 工 部 ) 收 起 我 護 照 時 , 仲 有 工 開 , 以 為 好 快 就 可 以 搞 清 楚 件 事 , 會 畀 番 本 護 照我 , 點 知 酒 家 又 執 埋 , 工 又 無 得 做 , 屋 企 ( 香 港 ) 又 返 唔 到 。 」 何 、 馮 二 人 曾 先 後向 本 港 入 境 處 及 中 國 駐 新 加 坡 大 使 館 求 助 , 但 回 覆 卻 是 「 因 事 件 涉 及 新 加 坡 的 司 法制 度 , 不 便 介 入 」 。 記 者 亦 曾 致 電 酒 家 東 主 , 對 方 不 斷 推 說 不 知 情 , 拒 絕 回 應 。
本 報 記 者 查 詢 即 發 還 護 照
記 者 就 事 件 向 新 加 坡 駐 港 總 領 事 館 查 詢 ,當 時 發 言 人 表 示 會 向 新 加 坡 勞 工 部 了 解 事 件 , 所 以 不 便 作 評 論 。 豈 料 在 記 者 查 詢 後數 日 , 勞 工 部 便 相 約 二 人 領 回 護 照 , 馮 立 即 訂 機 票 返 港 , 而 何 則 打 算 下 月 初 才 返 回香 港 。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如 身 在 外 地 香 港 人 需 協 助 , 可 與 中 國 駐 當 地 領 事 館 聯絡 , 或 致 電 入 境 處 「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 廿 四 小 時 求 助 熱 線 ( 852 ) 1868 求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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