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狗肉裝修工改判緩刑 律政司指原判太輕
2007年1月26日
【明報專訊】去年底,屯門及粉嶺裁判法院分別處理兩宗食狗肉案,屯門裁判法院法官郭偉健判4名烹食狗肉的男子入獄30日,成為首宗因食狗肉而坐監的案件。另一邊廂,粉嶺裁判法院裁判官馬漢璋在同日處理另一宗食狗肉案件時,卻判被告罰款1000元,律政司認為判刑太輕,要求裁判官覆核。裁判官昨日改判被告入獄2星期,緩刑12個月,並維持罰款。
屠宰食用自養狗
覆核的案件發生於去年11月12日,任職裝修工人的被告蕭偉華(46歲)在落馬洲古洞路住所外,屠宰並食用自家養的狗,鄰居因被告無清潔現場報警。警員在其住所外發現1個狗頭、1些狗肉和兩把菜刀,並在廚房內搜出一些狗內臟,於是拘捕被告。被告在去年12月承認一項屠宰狗隻作食物罪名。
被告仍有養狗
案件進行覆核時,被告表示自己已知錯,現時仍有在家中養狗「看門口」,遭裁判官質疑會否再烹狗食用,被告即承諾不會再犯。控方則表示,1000元的罰款太輕,並引用4人食狗被判監30天的案例,指兩案案情相似,又指《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已經提高刑罰,希望裁判官考慮加刑。
官指出判決4因素
裁判官在裁決時,直斥被告屠宰動物行為︰「貓狗與其他動物不同,有靈性,與人的關係親密。因此法例上才將食用貓狗刑事化。」裁判官又指,考慮被告應否即時監禁,需考慮4個因素(見表),由於被告認罪及有悔意,又是首次干犯此類罪行,亦無證據證明狗隻被虐,裁判官認為可選擇緩刑及罰款。
【案件編號:FLCC 304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