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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警涉放貴利年息2080厘


兩警涉放貴利年息2080厘


2006-12-5

圖:其中一名被告王家騏以外衣蓋頭離開法院 一名軍裝警員疑因揮霍無度,數年間欠債超過百多萬,單是向二十間財務公司借款已超過八十萬。該警員及後四出問同僚借貸,當中有兩名與他同區警員更涉嫌與其他「大耳窿」向他「放貴利」,涉及款項達十三萬五千元,年利率竟由百分之三百六十八至百分之二千零八十不等。涉案兩名警員因而被控六項以過高利率貸出款項罪名,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兩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 兩名案發時與受害人同在秀茂坪警局當軍裝巡警的被告王家騏(三十一歲)和黃子亮(三十六歲)昨日在區院分別否認六項以過高利率貸出款項罪名。控罪指兩人與其他人士在去年八月至十月以年利率由百分之三百六十八至二千零八十不等,共涉款十三萬五千元。 事主庭上認揮霍無度 昨日控方傳召案中的事主、巡邏警員呂銘豪(二十九歲)出庭作供。現停職留薪的呂銘豪在一九九七年加入警隊成為軍裝警員,在秀茂坪警區工作,與兩名被告同區而不同隊。他的月薪為二萬元,他透露自己平日非常揮霍,喜歡購買名牌服裝及飾物,曾以信用咭支付一萬八千元購買一對波鞋,亦曾試過購買多對波鞋以圖轉售,但卻蝕掉大筆金錢,最後導致欠債纍纍。自二○○四年開始,他便開始向財務公司借貸,短短一年間,他已經向二十間財務公司借貸超過八十萬元。然而,他慣性揮霍的態度仍然不改,及後更開始四出向其他人士借貸,包括向其警區的同僚求救。案中兩名被告分別介紹其他人以高息借貸給他,其中一名被告王家騏更涉嫌親自借貸給他。 另外,事主透露,在去年十月曾經自行購買一個樓宇單位,因急需用錢供款,才決定借「大耳窿」。他說,曾經因走投無路,兩度企圖自殺,他在去年十二月先後在長洲和梅窩渡假屋以燒炭和吃安眠藥的方法自殺,惟被人發現而未能成功。最後他於十二月向法庭申請破產。 案件涉多名在逃人士 據控方案情透露,事主自去年八月四日起便向兩名被告求救,要求他們借錢給事主渡過難關。兩名被告遂作為中間人,介紹其他人士借款予事主。當中涉及多名人士,包括亞發、亞石、亞B及雲姨等在逃人士,在借到款項後,兩名被告每次亦收取數千元作介紹費。事主還款時,有部分款項曾直接交到首被告王家騏的手,故此不排除王本身亦有參與放數。 在六項控罪當中,其還款利率亦不同,其中最高利息的竟為年息百分之二千零八十(即二千零八十厘利息),當中受害人向首被告和一名男子借款五萬,一星期便需連本帶利還五萬七千元,可見其利息之高比一般的貴利王還要高出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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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 名 駐 守 秀 茂 坪 警 區 的 軍 裝 警 員 , 涉 嫌 兼 職 做 「 大 耳 窿 」 放 數 , 兩 人 夥 同 不 同 人 士 在 旺 角 、 觀 塘 一 帶 的 酒 吧 及 茶 餐 廳 向 同 袍 放 高 利 貸 , 年 息 最 高 達 二 千 零 八 十 厘 , 最 終 遭 警 方 拘 捕 並 控 以 六 項 放 高 利 貸 罪 名 , 案 件 昨 日 在 區 域 法 院 開 審 。 自 稱 叔 父 為 港 島 交 通 部 高 級 警 司 呂 漢 國 的 「 債 仔 」 警 員 呂 銘 豪 , 昨 日 以 特 赦 證 人 身 份 作 供 , 他 坦 言 因 揮 霍 無 度 招 致 負 債 纍 纍 , 甚 至 兩 度 往 離 島 自 殺 , 走 投 無 路 下 向 涉 案 兩 名 被 告 借 高 利 貸 。

兩 名 被 告 警 員 包 括 首 被 告 王 家 騏 ( 卅 一 歲 ) 及 次 被 告 黃 子 亮 ( 卅 六 歲 ) , 事 發 時 均 為 秀 茂 坪 警 署 的 軍 裝 巡 警 , 被 捕 後 已 飭 令 停 職 。

兩 人 否 認 六 項 以 超 過 年 息 六 十 厘 的 實 際 利 率 貸 出 款 項 罪 名 , 控 罪 指 兩 人 於 去 年 八 月 四 日 至 十 月 , 連 同 不 同 人 士 先 後 向 事 主 呂 銘 豪 以 年 息 三 百 六 十 八 厘 至 二 千 零 八 十 厘 借 貸 出 港 幣 合 共 十 三 萬 五 千 元 。

揮 霍 無 度   一 對 波 鞋 萬 八 元
廿 九 歲 男 事 主 呂 銘 豪 , 停 職 前 與 兩 名 被 告 同 屬 秀 茂 坪 警 署 。 月 入 約 兩 萬 元 的 事 主 當 庭 承 認 自 己 「 大 使 」 兼 習 慣 性 揮 霍 , 喜 愛 名 牌 衣 物 、 手 錶 及 飾 物 , 曾 為 「 滿 足 自 己  欲 望 」 , 豪 擲 一 萬 八 千 元 購 買 一 對 波 鞋 。

事 主 又 指 , 由 於 私 自 搞 波 鞋 生 意 「 畀 人 呃 晒  錢 」 , 加 上 買 樓 須 繳 付 首 期 , 結 果 於 前 年 及 去 年 先 後 向 廿 間 大 小 財 務 公 司 借 貸 高 達 八 十 萬 元 。 事 主 又 指 曾 因 走 投 無 路 , 去 年 尾 分 別 前 往 長 洲 及 梅 窩 租 度 假 屋 服 食 安 眠 藥 燒 炭 自 殺 , 但 因 為 窗 口 「 關 唔 埋 」 及 女 友 致 電 聯 絡 , 最 終 導 致 計 劃 失 敗 , 但 已 為 此 留 院 五 天 , 他 最 終 於 今 年 一 月 因 負 債 約 二 百 萬 元 正 式 破 產 。

事 主 坦 言 , 他 每 月 要 還 款 不 少 於 二 萬 元 , 以 致 入 不 敷 支 , 再 沒 有 財 務 公 司 肯 伸 出 援 手 , 遂 轉 而 向 其 他 同 僚 借 錢 。 去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 他 問 首 被 告 安 排 借 錢 , 首 被 告 遂 約 他 當 晚 到 觀 塘 聯 安 街 的 Focus Bar 會 面 , 事 主 到 達 後 看 見 首 被 告 與 兩 名 不 認 識 的 男 子 在 場 , 首 被 告 表 示 可 安 排 借 款 一 萬 五 千 元 , 但 要 事 主 填 寫 借 據 , 寫 上 姓 名 、 電 話 號 碼 及 借 款 數 目 等 , 又 索 取 事 主 的 警 察 委 任 證 及 身 份 證 影 印 副 本 。

貸 款 扣 酒 錢   警 友 人 作 擔 保
首 被 告 當 時 向 事 主 表 明 「 每 個 月 十 五 、 卅 日 還 , 每 十 五 日 一 期 還 利 息 一 千 五 百 蚊 , 直 至 本 金 清 還 為 止 」 , 首 被 告 更 從 貸 款 扣 除 一 千 五 百 元 作 為 首 期 還 款 , 又 扣 除 一 千 五 百 元 作 為 介 紹 費 。 事 主 同 日 稍 後 在 銀 行 戶 口 發 現 首 被 告 只 存 入 一 萬 一 千 五 百 元 , 方 知 悉 當 中 五 百 元 被 扣 作 當 晚 酒 錢 。 事 主 稍 後 六 次 存 款 入 首 被 告 女 友 的 戶 口 還 款 。 警 方 事 後 計 算 , 是 次 借 貸 的 年 息 為 三 百 六 十 八 厘 。

控 方 案 情 指 , 事 主 於 案 發 時 因 財 困 先 後 聯 絡 兩 被 告 安 排 借 款 , 對 方 安 排 不 同 人 士 分 別 在 九 龍 吳 松 街 、 旺 角 一 餐 廳 、 觀 塘 裕 民 坊 一 大 快 活 餐 廳 及 大 角 咀 福 全 街 茶 餐 廳 等 向 事 主 放 高 利 貸 , 其 中 事 主 曾 借 款 三 萬 元 但 年 息 高 達 二 千 零 八 十 厘 , 另 事 主 曾 找 來 警 員 友 人 作 擔 保 人 。 事 主 指 次 被 告 亦 曾 找 他 作 擔 保 人 , 向 該 些 人 士 借 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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