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 名 駐 守 秀 茂 坪 警 區 的 軍 裝 警 員 , 涉 嫌 兼 職 做 「 大 耳 窿 」 放 數 , 兩 人 夥 同 不 同 人 士 在 旺 角 、 觀 塘 一 帶 的 酒 吧 及 茶 餐 廳 向 同 袍 放 高 利 貸 , 年 息 最 高 達 二 千 零 八 十 厘 , 最 終 遭 警 方 拘 捕 並 控 以 六 項 放 高 利 貸 罪 名 , 案 件 昨 日 在 區 域 法 院 開 審 。 自 稱 叔 父 為 港 島 交 通 部 高 級 警 司 呂 漢 國 的 「 債 仔 」 警 員 呂 銘 豪 , 昨 日 以 特 赦 證 人 身 份 作 供 , 他 坦 言 因 揮 霍 無 度 招 致 負 債 纍 纍 , 甚 至 兩 度 往 離 島 自 殺 , 走 投 無 路 下 向 涉 案 兩 名 被 告 借 高 利 貸 。
兩 名 被 告 警 員 包 括 首 被 告 王 家 騏 ( 卅 一 歲 ) 及 次 被 告 黃 子 亮 ( 卅 六 歲 ) , 事 發 時 均 為 秀 茂 坪 警 署 的 軍 裝 巡 警 , 被 捕 後 已 飭 令 停 職 。
兩 人 否 認 六 項 以 超 過 年 息 六 十 厘 的 實 際 利 率 貸 出 款 項 罪 名 , 控 罪 指 兩 人 於 去 年 八 月 四 日 至 十 月 , 連 同 不 同 人 士 先 後 向 事 主 呂 銘 豪 以 年 息 三 百 六 十 八 厘 至 二 千 零 八 十 厘 借 貸 出 港 幣 合 共 十 三 萬 五 千 元 。
揮 霍 無 度 一 對 波 鞋 萬 八 元
廿 九 歲 男 事 主 呂 銘 豪 , 停 職 前 與 兩 名 被 告 同 屬 秀 茂 坪 警 署 。 月 入 約 兩 萬 元 的 事 主 當 庭 承 認 自 己 「 大 使 」 兼 習 慣 性 揮 霍 , 喜 愛 名 牌 衣 物 、 手 錶 及 飾 物 , 曾 為 「 滿 足 自 己 欲 望 」 , 豪 擲 一 萬 八 千 元 購 買 一 對 波 鞋 。
事 主 又 指 , 由 於 私 自 搞 波 鞋 生 意 「 畀 人 呃 晒 錢 」 , 加 上 買 樓 須 繳 付 首 期 , 結 果 於 前 年 及 去 年 先 後 向 廿 間 大 小 財 務 公 司 借 貸 高 達 八 十 萬 元 。 事 主 又 指 曾 因 走 投 無 路 , 去 年 尾 分 別 前 往 長 洲 及 梅 窩 租 度 假 屋 服 食 安 眠 藥 燒 炭 自 殺 , 但 因 為 窗 口 「 關 唔 埋 」 及 女 友 致 電 聯 絡 , 最 終 導 致 計 劃 失 敗 , 但 已 為 此 留 院 五 天 , 他 最 終 於 今 年 一 月 因 負 債 約 二 百 萬 元 正 式 破 產 。
事 主 坦 言 , 他 每 月 要 還 款 不 少 於 二 萬 元 , 以 致 入 不 敷 支 , 再 沒 有 財 務 公 司 肯 伸 出 援 手 , 遂 轉 而 向 其 他 同 僚 借 錢 。 去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 他 問 首 被 告 安 排 借 錢 , 首 被 告 遂 約 他 當 晚 到 觀 塘 聯 安 街 的 Focus Bar 會 面 , 事 主 到 達 後 看 見 首 被 告 與 兩 名 不 認 識 的 男 子 在 場 , 首 被 告 表 示 可 安 排 借 款 一 萬 五 千 元 , 但 要 事 主 填 寫 借 據 , 寫 上 姓 名 、 電 話 號 碼 及 借 款 數 目 等 , 又 索 取 事 主 的 警 察 委 任 證 及 身 份 證 影 印 副 本 。
貸 款 扣 酒 錢 警 友 人 作 擔 保
首 被 告 當 時 向 事 主 表 明 「 每 個 月 十 五 、 卅 日 還 , 每 十 五 日 一 期 還 利 息 一 千 五 百 蚊 , 直 至 本 金 清 還 為 止 」 , 首 被 告 更 從 貸 款 扣 除 一 千 五 百 元 作 為 首 期 還 款 , 又 扣 除 一 千 五 百 元 作 為 介 紹 費 。 事 主 同 日 稍 後 在 銀 行 戶 口 發 現 首 被 告 只 存 入 一 萬 一 千 五 百 元 , 方 知 悉 當 中 五 百 元 被 扣 作 當 晚 酒 錢 。 事 主 稍 後 六 次 存 款 入 首 被 告 女 友 的 戶 口 還 款 。 警 方 事 後 計 算 , 是 次 借 貸 的 年 息 為 三 百 六 十 八 厘 。
控 方 案 情 指 , 事 主 於 案 發 時 因 財 困 先 後 聯 絡 兩 被 告 安 排 借 款 , 對 方 安 排 不 同 人 士 分 別 在 九 龍 吳 松 街 、 旺 角 一 餐 廳 、 觀 塘 裕 民 坊 一 大 快 活 餐 廳 及 大 角 咀 福 全 街 茶 餐 廳 等 向 事 主 放 高 利 貸 , 其 中 事 主 曾 借 款 三 萬 元 但 年 息 高 達 二 千 零 八 十 厘 , 另 事 主 曾 找 來 警 員 友 人 作 擔 保 人 。 事 主 指 次 被 告 亦 曾 找 他 作 擔 保 人 , 向 該 些 人 士 借 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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