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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投訴警摸臀不成立


大律師投訴警摸臀不成立


2007年2月2日

大律師攜帶大肩袋在街上急步行走,遭巡警懷疑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截停搜身。警員固然沒有搜出任何非法物件,大律師也不滿警員在搜身前沒有說明原因,並投訴對方沒有事先知會,就觸摸他的右臀,行為不雅,其間又對其專業作出不必要評價。大律師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該警員,警監會最後認為投訴欠缺佐證,將投訴列為「無法證實」。

警隊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總警司范錫明表示,《警隊條例》中警員有權截查任何可疑人物,案中警員對大律師的懷疑並無不合理之處。他指一般街頭搜身不會觸及事主的敏感部位,若有理由要觸及,警員會在無危險及不會銷犯罪證據的情下將事主帶返警署搜身。警隊亦有指引,搜身後若未有發現,適當情形下應向事主致歉。

被投訴的警員指出,事發時見到大律師急步前行且避開了他的眼神,其身上的大肩袋亦有可疑,於是截停大律師。警員聲言曾說明截查原因,搜身期間已向大律師發出清晰指示,先搜查上身,然後是腰部及長褲,最後才是肩袋,搜身期間他亦曾迅速輕拍大律師的上衣和褲袋。

警員打人投訴升7.5%

由於當時與警員一同巡邏的女警供辭與警員說法合,案中又沒有其他證人,有關不當言論的指控無法證實。至於不雅觸摸臀部的指控,投訴警察課調查後認為,大律師所指的「觸摸右臀」並非實際接觸,警員只是搜查其褲袋,大律師可能過於敏感,主觀地以為「觸摸」行為不雅,最後裁定警員「並無過錯」。

不過,警監會認為投訴警察課的判決,同時沒有佐證證明警員當時的表現,與投訴警察課商討後,決定將裁決由「並無過錯」改為「無法證實」。

投訴警察課去年共接獲2542宗投訴,較前年下跌5.6%,其中有關毆打的投訴達561宗,升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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