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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於 2006-11-18 08:39 AM 只看該作者
強吻官恩娜青年囚兩月
2006-11-18 | | 本港女歌星官恩娜上月中在屯門黃金海岸商場被瘋狂歌迷強吻,涉案青年早前承認一項非禮罪,案件昨日進行判刑。任職圖書館助理的被告卒因強吻惡行而換來兩個月的監禁刑期。裁判官對被告猥瑣、粗鄙、飽滿私慾的行徑痛斥不斷,認為他在眾目睽睽下干犯了「最明目張膽」的非禮罪行。郭官形容「監獄大閘、鏗鏘聲音」是對被告最恰當的刑罰。 主任裁判官郭偉健對二十四歲被告羅衍發的辯方求情,逐點加以駁斥。郭官採納政府的精神及心理專家報告,指被告並沒有患上「適應性疾患」或「類分裂性人格疾患」等精神病,認為辯方若不質疑政府專家的報告,被告便不可以精神病托辭犯案。 郭官細意分析,被告當日必然早有周詳計劃,且被告更向感化官表示已計劃半年如何向事主示愛,在行動時更戴上鴨舌帽和太陽鏡,目的明顯要逃避記者拍攝,避免「廬山真面目」曝光。因此,郭官不認同被告因為不適當示愛,所以在被催促下台時作出錯誤決定,郭官認為當時被告聲東擊西,若說只是求愛,也無故「捨易取難」。 官不相信真心懊悔 同時,郭官對被告的悔意更大肆批評,即使被告親自撰信向事主道歉,但郭官仍認為這只是「門面工夫」。郭官指被告在首次上庭時不肯認罪,直至上回認罪時才向事主道歉;被告在與感化官會面時又堅稱自己沒有強吻,沒有錫事主櫻唇,感化官更評被告態度迴避,因此難以相信被告真心懊悔。郭官更提及被告雖稱不會再犯,而其中一名政府專家指未能斷定被告會否再犯,卻不可抹殺可能性。 郭官認為事主是一名歌手,由於工作必須親近人群,不想本港藝人要在擔驚受怕的情況下工作,所以判刑要發出訊息,藝人並不可以隨便被「博懵」,不可以侵襲藝人肢體、口部的敏感部位。雖然感化官建議被告接受中至長期的社會服務令,但郭官認為除了要懲罰被告,還需阻嚇及預防同樣罪行,因此短期監禁最為恰當。郭官認為若被告進入勞教中心,監禁時間可能達十二個月,屬於過長;因此以三個月作量刑起點,除因認罪扣去的一個月外,不作任何扣減。 鏡頭前狼吻達十秒 據案情指,二十七歲的事主官恩娜在今年十月六日在屯門黃金海岸商場表演,事發在晚上八時,官正為新城電台的中秋慶祝節目表演,進行一個燈謎遊戲,被告卻於人叢中要求上台,並聲稱要對心儀的一名女子公開表示愛慕,因此儘管原本不需觀眾參與,但會方也大方的邀請了被告上台。被告上台後滔滔不絕的發言約五分鐘,官和主持人遂問他心儀的女子在哪裡,被告卻隨便指向附近便利店一處,官和主持人的視線隨即被羅的手指牽引到遠方,一時間未有留意被告的動靜。站在被告左旁的官此時便突然遭人箍頸,還未來得及做反應,櫻唇已遭被告的嘴巴狠狠深吻,官試圖擰轉頭躲避,但粉頸卻遭被告抓實,完全動彈不得,卒遭被告緊貼的深吻達十秒之久,才由他人相助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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