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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豪賭鎮長判囚20年


東莞豪賭鎮長判囚20年


東莞豪賭鎮長判囚20年
(明報) 11月 24日 星期五 03:55PM
東莞塘廈鎮原鎮長李為民挪用公款逾1.12億元人民幣、受賄171萬元,判囚20年。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李為民有期徒刑15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李為民擔任東莞市塘廈鎮副鎮長、鎮長,兼任該鎮對外經濟辦公室主任、經濟發展總公司總經理、塘廈鎮鎮聯經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塘廈鎮科苑城信息產業園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上述職務之便,進行挪用公款、受賄、貪污等犯罪活動。

東莞市檢察院公訴人表示,李為民從1996年和1997年間,與馮某開一起去澳門賭博,賭資越來越大,並經人認識了澳門「葡京賭場」的疊碼仔,當身上攜帶的錢輸光後,就開始向疊碼仔借籌碼,最多的一次就輸100多萬元。

2004年中紀委加大查處官員赴境外賭博時,李竟然屢次通過電話遙控他人幫其在澳門瘋狂投注。李長期參與境外賭博,共輸掉9000多萬元。從2000年至2004年的5年間,他往返港澳共257次,平均每年50多次。僅2004年,李為民赴港澳的出入境記錄上就留下了67次的記載,最頻繁的一個月高達17次,即平均每周往返4、5次,這其中大都是為了參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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