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區議員 馮競文囚18月
02/12/2006
兩 名 民 主 黨 現 任 九 龍 城 區 議 員 馮 競 文 及 劉 定 邦 , 涉 嫌 誇 大 區 議 員 辦 事 處 租 金 詐 騙 政 府 津 貼 一 案 , 馮 昨 在 區 院 被 裁 定 四 項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罪 名 成 立 , 法 官 昨 判 刑 時 嚴 斥 她 違 反 了 市 民 對 其 信 任 , 頗 有 計 劃 犯 案 , 案 中 她 指 使 親 友 簽 租 約 後 , 退 居 幕 後 策 劃 , 而 令 案 情 更 嚴 重 的 是 此 案 橫 跨 多 年 , 遂 重 判 她 入 獄 十 八 個 月 。 至 於 同 案 的 劉 則 因 廉 署 會 面 紀 錄 有 疑 點 而 獲 判 罪 名 不 成 立 , 當 庭 釋 放 , 不 過 法 官 明 言 其 行 徑 亦 惹 人 懷 疑 , 拒 絕 其 堂 費 申 請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據 刑 事 上 訴 規 則 , 馮 競 文 可 以 在 十 日 內 決 定 是 否 就 定 罪 的 裁 決 提 出 上 訴 , 而 上 訴 期 則 有 廿 八 日 , 任 何 取 消 議 席 的 行 動 必 須 在 上 訴 有 結 果 才 會 落 實 。 至 於 區 議 會 明 年 十 一 月 改 選 , 馮 的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議 席 是 否 需 要 進 行 補 選 , 則 視 乎 法 律 程 序 的 進 度 。 按 照 法 例 , 在 選 舉 舉 行 前 的 四 個 月 內 , 任 何 議 席 出 缺 均 不 會 再 進 行 補 選 。
72 度 提 交 虛 假 單 據
暫 委 法 官 游 德 康 昨 判 刑 時 指 , 馮 曾 連 任 數 屆 區 議 員 , 是 一 盡 心 盡 力 及 稱 職 的 區 議 員 , 令 社 區 更 美 好 , 惟 作 為 區 議 員 , 操 守 須 有 更 高 要 求 , 馮 所 犯 違 反 誠 信 , 有 關 判 刑 令 她 未 能 繼 續 以 公 職 人 員 服 務 社 會 , 已 是 最 大 的 懲 罰 。
法 官 昨 裁 決 時 表 明 , 接 納 控 方 證 人 立 法 會 議 員 劉 千 石 等 人 之 證 供 , 認 為 馮 於 涉 案 的 九 八 至 ○ 四 年 間 七 十 二 度 提 交 虛 假 單 據 , 獲 得 津 貼 六 十 萬 餘 元 。 惟 法 官 認 為 廉 署 與 劉 定 邦 的 會 面 曾 有 錯 誤 引 導 , 劉 當 時 身 體 情 況 亦 欠 P: 佳 , 故 法 官 不 接 納 其 會 面 內 有 關 招 認 , 遂 裁 定 劉 兩 項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罪 名 不 成 立 。
劉 千 石 曾 是 「 苦 主 」
涉 案 被 告 馮 競 文 ( 五 十 八 歲 ) 、 陸 偉 綱 ( 五 十 一 歲 ) 及 劉 定 邦 ( 五 十 六 歲 ) , 惟 陸 早 前 已 因 證 據 不 足 獲 得 釋 放 。 辯 方 昨 為 馮 求 情 時 呈 上 九 名 社 區 人 士 之 求 情 信 , 包 括 立 法 會 議 員 劉 皇 發 、 樹 仁 學 院 高 級 講 師 李 卓 藩 、 理 大 授 黃 龍 德 及 多 名 區 議 員 、 校 長 等 。 辯 方 又 指 馮 將 騙 款 用 諸 社 會 , 惟 控 方 質 疑 馮 前 年 利 用 騙 款 以 胞 弟 名 義 購 入 區 議 員 辦 事 處 。
案 情 透 露 , 馮 向 銀 行 租 用 紅 磡 蕪 湖 街 單 位 作 辦 事 處 , 惟 卻 聯 絡 胞 弟 分 居 妻 子 , 要 求 對 方 租 用 該 單 位 供 她 使 用 , 之 後 利 用 對 方 簽 署 的 文 件 , 向 政 府 申 請 租 津 時 誇 大 實 際 繳 付 銀 行 的 租 金 , 騙 取 當 中 差 價 。 立 法 會 議 員 劉 千 石 亦 曾 成 為 「 苦 主 」 , 他 曾 與 馮 共 用 涉 案 單 位 作 聯 合 辦 事 處 , 繳 付 共 八 萬 五 千 元 租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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