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尿急開房警涉狎少女
29/11/2006
卅 一 歲 男 警 員 在 酒 吧 結 識 十 七 歲 少 女 後 , 涉 嫌 色 心 起 , 送 對 方 回 家 途 中 , 藉 詞 尿 急 要 往 時 鐘 酒 店 借 廁 所 , 兩 人 入 房 後 , 有 人 涉 嫌 企 圖 向 少 女 強 吻 及 摸 胸 非 禮 , 少 女 反 抗 狂 奔 出 酒 店 報 警 求 助 。 被 捕 警 員 昨 在 九 龍 城 法 院 經 審 訊 後 , 被 裁 定 一 項 非 禮 罪 表 面 證 供 成 立 , 但 被 告 不 作 自 辯 , 後 日 結 案 陳 詞 。
被 告 張 展 鵬 事 發 時 隸 屬 西 九 龍 總 區 機 動 部 隊 , 現 時 已 停 職 。 他 否 認 在 今 年 八 月 廿 五 日 , 於 九 龍 城 歌 朗 妮 酒 店 六 號 房 內 , 猥 褻 侵 犯 一 名 十 七 歲 少 女 。 被 告 被 捕 後 在 警 誡 下 否 認 非 禮 , 指 稱 是 女 事 主 自 願 跟 他 開 房 。
染 金 髮 、 打 扮 入 時 的 事 主 昨 供 稱 , 事 發 前 一 晚 往 尖 沙 咀 一 酒 吧 消 遣 , 在 朋 友 介 紹 下 認 識 被 告 。 被 告 自 稱 任 職 警 員 , 並 向 她 展 示 委 任 證 , 席 間 常 藉 機 拖 她 的 手 , 事 主 覺 得 被 告 「 郁 手 郁 腳 個 樣 好 鹹 濕 」 , 對 其 印 象 不 佳 。 眾 人 在 酒 吧 內 喝 酒 猜 枚 至 翌 晨 七 時 離 去 , 被 告 負 責 以 私 家 車 送 事 主 及 另 一 女 子 回 家 , 惟 當 該 女 子 下 車 離 去 後 , 被 告 卻 將 車 駛 到 涉 案 時 鐘 酒 店 , 聲 稱 「 急 尿 要 借 廁 所 」 。
17 歲 事 主 自 認 天 真
事 主 因 被 告 是 警 察 而 予 以 信 任 , 故 跟 他 入 房 , 被 告 投 訴 房 間 的 電 視 看 不 到 色 情 片 , 換 房 後 始 付 房 租 予 職 員 , 並 自 稱 「 好 少 返 屋 企 」 。 歸 心 似 箭 的 事 主 不 斷 質 問 被 告 「 幾 時 送 我 返 屋 企 」 , 被 告 充 耳 不 聞 , 逕 往 廁 所 刷 牙 , 其 後 突 然 坐 到 事 主 旁 邊 以 手 圍 她 , 又 將 腳 跨 到 她 雙 腿 , 企 圖 強 吻 她 及 撫 胸 非 禮 ; 事 主 呼 救 不 果 , 極 力 掙 扎 後 開 門 逃 走 及 報 警 求 助 。
辯 方 質 疑 事 主 主 動 跟 被 告 下 車 及 入 房 , 見 被 告 刷 牙 準 備 就 寢 仍 不 自 行 離 開 ; 事 主 回 應 : 「 佢 刷 牙 佢 事 , 總 之 佢 應 承 就 要 送 我 返 屋 企 」 , 她 又 解 釋 自 己 不 知 身 在 何 處 , 因 怕 「 唔 識 路 」 及 身 上 只 有 廿 元 而 不 夠 錢 返 家 。 事 主 並 否 認 曾 向 被 告 自 稱 單 身 及 要 求 造 訪 被 告 家 中 , 但 她 自 認 天 真 幼 稚 , 一 度 相 信 被 告 不 會 欺 騙 她 。 另 酒 店 職 員 作 供 指 二 人 入 房 時 與 一 般 顧 客 無 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