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遏孕婦湧港中方拒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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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地 孕 婦 湧 港 產 子 問 題 愈 趨 嚴 重 , 基 本 法 委 員 會 成 員 陳 弘 毅 及 內 地 學 者 均 反 對 提 請 人 大 常 委 釋 法 的 構 想 , 認 為 港 府 應 先 研 究 行 政 及 立 法 措 施 解 決 ; 而 中 方 消 息 人 士 則 表 明 , 不 會 修 改 《 基 本 法 》 。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周 一 嶽 今 赴 北 京 , 討 論 內 地 孕 婦 來 港 分 娩 的 問 題 , 中 國 生 部 昨 表 示 , 會 積 極 協 調 部 門 堵 塞 有 關 法 律 漏 洞 。 據 悉 , 港 府 會 與 內 地 研 究 用 行 政 措 施 防 止 極 有 機 會 「 走 數 」 的 內 地 孕 婦 來 港 。 基 本 法 委 員 會 成 員 陳 弘 毅 向 本 報 表 示 , 就 內 地 孕 婦 湧 港 釋 法 並 不 恰 當 , 終 審 法 院 就 莊 豐 源 案 作 裁 決 距 今 已 有 數 年 , 而 法 院 是 有 一 定 理 據 才 作 出 裁 決 , 故 除 非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有 足 夠 理 由 , 否 則 不 應 要 求 釋 法 。 他 指 , 修 改 《 基 本 法 》 是 「 後 」 , 港 府 應 與 內 地 盡 力 研 究 , 可 否 從 行 政 或 立 法 措 施 解 決 問 題 , 具 體 辦 法 有 待 研 究 。 他 又 指 , 港 府 有 權 自 行 訂 定 入 境 政 策 , 阻 截 某 些 人 士 入 境 , 而 有 關 人 士 因 未 進 入 本 港 境 內 , 不 受 本 港 《 人 權 法 》 規 管 。 周 一 嶽 率 高 官 赴 京 開 會
中 方 消 息 人 士 亦 稱 , 不 會 為 內 地 孕 婦 湧 港 產 子 問 題 修 改 《 基 本 法 》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台 港 澳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張 同 新 亦 稱 , 民 眾 有 合 法 移 動 的 權 力 , 不 應 禁 止 非 本 港 孕 婦 在 港 分 娩 ; 各 地 有 各 地 法 律 , 此 事 應 由 港 府 決 定 , 若 全 國 人 大 為 此 釋 法 , 將 違 背 人 本 主 義 精 神 。 美 國 法 律 同 樣 承 認 外 國 公 民 在 美 出 生 的 嬰 兒 擁 有 美 國 公 民 身 份 , 香 港 人 需 多 些 民 主 知 識 , 明 白 法 律 總 是 有 空 隙 的 。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周 一 嶽 今 率 領 該 局 副 秘 書 長 聶 德 權 、 生 署 長 林 秉 恩 、 醫 院 管 理 局 行 政 總 裁 蘇 利 民 前 赴 北 京 , 與 中 國 生 部 官 員 開 會 , 商 討 包 括 內 地 孕 婦 來 港 產 子 等 問 題 , 即 日 返 港 。 國 家 生 部 發 言 人 毛 群 安 昨 在 生 部 記 者 會 上 稱 , 從 報 道 獲 悉 內 地 孕 婦 到 港 產 子 情 況 愈 來 愈 多 , 而 事 涉 複 雜 的 問 題 、 多 個 部 門 。 生 部 門 會 盡 量 提 高 婦 幼 保 健 機 構 的 醫 療 條 件 , 提 高 婦 女 生 育 保 障 服 務 。 面 對 有 人 利 用 中 港 政 策 的 區 別 走 法 律 漏 洞 , 生 部 將 積 極 協 調 相 關 部 門 , 做 好 管 理 工 作 及 堵 塞 漏 洞 。 據 悉 ,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許 仕 仁 率 領 的 跨 部 門 小 組 , 已 委 派 統 計 處 搜 集 內 地 孕 婦 來 港 產 子 的 數 據 , 包 括 當 中 有 多 少 有 經 濟 能 力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 有 多 少 曾 「 走 數 」 , 及 當 中 有 多 少 曾 讓 嬰 兒 留 港 領 取 綜 援 , 並 擬 用 問 卷 方 法 向 內 地 孕 婦 收 集 具 體 資 料 , 研 究 她 們 來 港 的 誘 因 。 不 過 港 府 認 為 , 從 人 口 政 策 角 度 看 , 不 會 一 刀 切 禁 止 內 地 孕 婦 來 港 產 子 , 最 重 要 是 採 取 措 施 防 止 有 人 濫 用 本 港 資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