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毒繼母囚12年
14/12/2006
震 驚 全 港 的 七 歲 男 童 岑 浩 賢 被 斬 傷 案 , 身 為 賢 仔 繼 母 的 案 中 主 謀 孔 敏 儀 , 需 為 其 令人 髮 指 的 行 為 付 上 十 二 年 牢 獄 生 涯 代 價 。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昨 日 在 判 刑 時 指 , 這 宗 冷 血兇 案 案 情 極 嚴 重 , 「 惡 毒 程 度 無 以 復 加 」 , 孔 是 始 作 俑 者 , 因 她 認 罪 而 獲 減 刑 三 分之 一 , 已 十 分 慷 慨 。 雖 然 此 案 主 謀 及 犯 案 者 均 已 受 法 律 制 裁 , 但 對 小 小 年 紀 的 賢 仔而 言 , 已 造 成 不 能 磨 滅 的 烙 印 。 對 於 繼 母 被 重 判 十 二 年 監 禁 , 賢 仔 的 回 應 是 「 希 望佢 坐 一 世 監 ! 」 又 聲 言 不 會 原 諒 對 方 。
現 年 廿 二 歲 的 孔 敏 儀 , 承 認 分 別 在 去 年 七 月 八 日 及 八 月 廿 五 日 , 串 同 前 男 友 曾 可 威 等 多 人 , 在 葵 涌 梨 木 樹 第 五 座 地 下 外 , 普 通 襲 擊 及 蓄 意 傷 害 繼 子 岑 浩 賢 , 原 定 兩 周 前 判 刑 , 因 其 母 在 求 情信 中 指 她 受 產 後 抑 鬱 影 響 犯 案 , 故 暫 委 法 官 賴 磐 德 為 她 索 取 精 神 及 心 理 報 告 , 延 至昨 日 判 刑 。
丈 夫 食 言 被 告 仇 恨 賢 仔
據 孔 承 認 的 案 情 , 她 是 因 丈 夫 偏 愛 前 妻 所 生的 賢 仔 , 及 指 丈 夫 在 她 產 子 後 食 言 、 不 肯 送 走 賢 仔 而 犯 案 。 她 先 在 去 年 七 月 , 與 同黨 曾 可 威 聯 絡 , 出 資 五 千 多 元 要 曾 找 人 打 傷 賢 仔 。 結 果 在 七 月 八 日 , 十 七 歲 少 年 羅嘉 豪 奉 曾 指 示 , 在 第 五 座 地 下 踢 傷 賢 仔 。
到 八 月 , 她 再 給 曾 三 萬 六 千 元 , 要 曾 斬 斷 賢 仔 右 手 。 八 月 廿 五 日 下 午 , 羅 嘉 豪 和 同 學 陳 展 航 , 由 的 士 司 機 伍 德 榮 接 載 到 梨 木 樹 , 再 為 曾 當 刀 手 行 兇 , 將 賢 仔 斬 至 重 傷 , 其 右 手 幾 被 斬 斷 。 兩 周 前 曾 羅 陳 伍 四 人 、及 作 中 間 人 找 伍 當 車 手 的 同 黨 楊 勝 光 , 已 分 別 被 判 監 二 至 十 八 年 。
根 據兩 份 最 新 報 告 , 孔 敏 儀 並 無 心 理 或 精 神 病 患 , 但 精 神 科 報 告 則 指 她 對 於 懷 孕 生 子 、以 及 與 丈 夫 的 婚 姻 問 題 , 出 現 適 應 失 調 。 大 律 師 昨 日 請 求 法 官 能 體 察 , 孔 在 認 識 丈夫 後 , 接 連 發 生 染 上 性 病 、 結 婚 、 生 子 、 犯 案 被 囚 等 事 , 而 盡 量 予 以 輕 判 。
法 官 昨 在 判 刑 時 , 採 用 與 判 曾 可 威 相 同 的 十 八 年 作 量 刑 起 點 。 他 指 孔 曾 犯 罪 各 有 原因 , 孔 是 因 對 賢 仔 的 仇 恨 , 而 曾 則 是 為 錢 。 但 如 果 孔 不 出 錢 , 整 件 事 便 不 會 發 生 ,因 此 兩 人 的 罪 責 相 同 。 雖 然 法 官 同 意 她 犯 案 時 僅 廿 一 歲 , 而 且 婚 姻 生 活 不 如 意 , 但是 此 案 案 情 極 為 嚴 重 , 相 比 之 下 上 述 兩 點 便 不 足 以 減 刑 。
官 : 減 刑 三 分 一 相 當 慷 慨
法 官 形 容 , 此 案 不 但 冷 血 , 而 且 經 過 長 期策 劃 , 惡 毒 到 無 以 復 加 。 對 於 孔 向 精 神 科 醫 生 稱 , 從 沒 與 曾 可 威 詳 談 計 劃 , 法 官 則指 她 在 七 月 首 次 襲 擊 至 斬 人 事 件 的 個 多 月 , 曾 與 曾 可 威 通 電 話 一 百 九 十 五 次 , 她 現聲 稱 沒 談 案 件 , 實 在 難 以 置 信 。 亦 因 其 說 法 不 可 信 , 控 方 才 不 揀 選 她 當 污 點 證 人 ,故 此 她 亦 不 能 以 願 意 協 助 控 方 , 作 為 減 刑 理 由 。 唯 一 足 以 減 輕 刑 期 的 , 便 是 她 承 認控 罪 , 可 減 刑 三 分 之 一 , 即 由 十 八 年 減 為 十 二 年 。 法 官 強 調 , 這 個 減 幅 已 屬 相 當 慷慨 。
至 於 孔 的 普 通 襲 擊 罪 則 判 監 八 個 月 , 與 十 二 年 刑 期 同 時 執 行 。 此 案 主 控 官 沈 仲 平 聞判 後 稱 判 刑 適 當 , 他 說 事 件 令 七 個 家 庭 受 影 響 , 社 會 應 思 考 發 生 案 件 的 原 因 。
案 件 編 號 : HCCC 3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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