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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把關阻截內地孕婦


入境處把關阻截內地孕婦




針 對 內 地 孕 婦 湧 港 產 子 問 題 , 政 務 司 司 長 許 仕 仁 統 領 的 跨 部 門 小 組 昨 日 首 次 開 會 ,訂 出 短 、 中 及 長 期 解 決 方 案 , 同 意 增 撥 資 源 增 加 產 科 服 務 , 確 保 不 會 有 本 地 孕 婦 要帆 布 床 , 醫 院 管 理 局 將 於 下 周 公 布 對 策 。 小 組 亦 討 論 到 限 制 內 地 孕 婦 來 港 的 方 案 ,會 後 保 安 局 局 長 李 少 光 稱 , 會 與 內 地 商 討 堵 截 走 數 的 內 地 孕 婦 來 港 , 入 境 處 亦 會 在口 岸 把 關 拒 絕 非 真 正 旅 客 來 港 。
京 官 稱 來 港 就 醫 是 人 權
昨 日 身 在 香 港 的 全 國 人 大 副 委 員 長 許 嘉 璐 明確 指 出 ,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無 需 要 修 改 《 基 本 法 》 , 又 指 內 地 人 選 擇 來 港 就 醫 是 基 本 人權 , 是 否 限 制 孕 婦 來 港 須 兩 地 詳 細 研 究 。
據 了 解 , 昨 日 跨 部 門 會 議 上 , 與 會 官 員 都 認 為 最 迫 切 要 解 決 的 問 題 , 是 如 何 令 本 地孕 婦 安 心 , 毋 須 憂 慮 內 地 孕 婦 蠶 食 本 地 孕 婦 所 需 的 醫 療 服 務 , 並 訂 出 短 期 對 策 , 就是 增 撥 資 源 讓 醫 管 局 按 需 求 增 加 產 科 服 務 , 確 保 無 本 地 孕 婦 需 要 帆 布 床 , 醫 管 局 亦 會 加 強 與 本 地 孕 婦 溝 通 , 令 她 們 無 後 顧 之 憂 , 預 料 該 局 下 周 公 布 有 關 對 策 。
港 府 亦 討 論 過 多 個 限 制 內 地 孕 婦 來 港 產 子 的 中 長 期 方 案 , 特 別 是 不 欲 內 地 孕 婦 接 近臨 盆 才 來 港 , 此 舉 不 僅 加 劇 急 症 室 的 壓 力 , 亦 令 有 關 孕 婦 本 身 增 加 風 險 , 但 有 關 措施 仍 需 入 境 處 等 部 門 研 究 執 行 細 節 , 故 未 能 即 時 公 布 。
昨 日 會 後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周 一 嶽 稱 , 會 與 醫 管 局 在 未 來 半 年 分 析 港 人 產 子 數 目 , 評 估 服務 是 否 足 夠 , 現 初 步 分 析 是 足 夠 的 , 如 有 需 要 會 增 加 資 源 , 亦 欲 減 少 內 地 孕 婦 來 港數 目 , 及 研 究 方 案 阻 嚇 一 些 未 接 受 產 前 檢 查 、 突 然 到 急 症 室 產 子 的 濫 用 行 為 , 之 後提 交 醫 管 局 董 事 局 討 論 , 並 於 下 星 期 四 董 事 局 會 後 公 布 。
李 少 光 早 前 曾力 撐 入 境 處 不 會 因 懷 疑 訪 客 懷 孕 而 拒 絕 其 入 境 , 又 指 內 地 孕 婦 來 港 產 子 對 本 港 長 遠影 響 難 下 定 論 , 故 無 意 修 改 法 例 或 措 施 。 但 昨 日 他 改 口 風 透 露 , 入 境 處 處 長 有 絕 對權 力 , 拒 絕 非 真 正 旅 客 入 境 , 入 境 處 職 員 會 在 口 岸 把 關 。
李 少 光 稱 會 與 內 地 商 討
他 又 說 , 最 近 社 會 有 聲 音 指 內 地 孕 婦 不 是 來港 旅 遊 而 是 產 子 , 又 有 走 數 問 題 , 入 境 處 正 考 慮 如 何 減 少 及 阻 嚇 , 並 會 與 內 地 商 討盡 可 能 減 少 這 類 內 地 女 士 來 港 產 子 , 但 未 透 露 具 體 措 施 。 他 又 指 釋 法 在 港 是 比 較 敏感 , 不 會 隨 便 釋 法 。
許 嘉 璐 昨 亦 稱 , 根 據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 只 要 是 在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就 可 享 有香 港 居 留 權 , 對 於 有 人 建 議 修 改 《 基 本 法 》 , 他 指 《 基 本 法 》 是 用 來 調 整 香 港 在 行政 方 面 的 基 本 要 點 , 恐 怕 《 基 本 法 》 很 難 涉 及 到 孕 婦 產 子 這 麼 細 的 問 題 , 有 關 問 題複 雜 , 須 中 港 詳 細 研 究 , 在 就 醫 人 士 的 權 利 、 香 港 醫 療 負 擔 及 不 影 響 兩 地 交 往 中 取得 平 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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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傷殘嬰半年16宗


內 地 孕 婦 在 香 港 醫 院 遺 棄 傷 殘 嬰 兒 的 情 況 較 政 府 公 布 的 數 字 嚴 重 。 過 去 半 年 , 全 港 五 間 主 要 產 科 醫 院 就 錄 得 最 少 十 六 宗 個 案 , 遠 較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周 一 嶽 日 前 公 布 的 四 宗 為 多 , 單 是 沙 田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就 有 六 宗 。

沒 做 產 檢
有 前 線 社 工 稱 , 內 地 父 母 放 棄 在 港 出 生 的 嬰 兒 的 撫 養 權 或放 在 親 友 家 中 寄 養 的 情 況 增 加 , 甚 至 嬰 兒 只 是 懷 疑 失 聰 , 內 地 父 母 就 決 定 捨 棄 親 生骨 肉 。
據 了 解 , 部 分 內 地 孕 婦 沒 有 接 受 產 前 檢 查 , 嬰 兒 誕 下 後 已 殘 障 或 患 有 嚴 重 疾 病 , 如血 癌 、 畸 形 、 心 臟 病 或 唐 氏 綜 合 症 , 其 後 遭 遺 棄 在 香 港 , 本 港 五 間 主 要 產 科 醫 院 ,在 過 去 半 年 最 少 有 十 六 宗 個 案 , 沙 田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有 六 宗 、 屯 門 醫 院 、 伊 利 沙 伯醫 院 和 瑪 麗 醫 院 各 有 三 宗 , 而 東 區 醫 院 則 有 一 宗 。
有 前 線 社 工 稱 , 內 地 父 母 在 港 申 請 放 棄 嬰 兒 撫 養 權 或 將 嬰 兒 送 予 在 港 親 友 寄 養 的 情況 增 加 , 即 使 嬰 兒 只 是 患 有 兔 唇 、 裂 顎 , 其 內 地 父 母 也 不 想 要 , 有 一 個 女 嬰 只 是 耳朵 有 問 題 , 未 證 實 是 完 全 失 聰 , 其 母 便 決 定 放 棄 自 己 的 骨 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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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國際難題, 如果香港成功的話不如教一教美加和西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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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把關?使唔使把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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