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助把關截內地孕婦
16/12/2006
港 府 內 部 正 商 討 遏 止 非 真 正 旅 客 內 地 孕 婦 湧 港 的 具 體 措 施 , 據 了 解 , 其 中 一 個 考 慮方 案 是 安 排 護 士 到 口 岸 協 助 入 境 處 人 員 檢 查 內 地 孕 婦 懷 孕 周 數 的 可 行 性 , 並 要 求 內地 孕 婦 出 示 產 檢 證 明 。 不 過 醫 管 局 本 身 亦 正 面 對 助 產 士 逃 亡 潮 , 醫 管 局 正 要 求 生 署 「 借 將 」 、 增 助 產 士 訓 練 名 額 及 曾 受 助 產 士 訓 練 的 一 般 護 士 接 受 為 期 五 周 的 復 修 課 程 讓 他 們 重 操 故 業 。
據 悉 , 福 局 、 醫 管 局 及 保 安 局 日 內 將 開 會 , 研 究 入 境 處 把 關 拒 絕 內 地 孕 婦 入 境 的 具 體 措 施, 因 應 入 境 處 人 員 對 懷 孕 婦 女 的 認 識 不 深 , 港 府 正 考 慮 安 排 護 士 到 口 岸 協 助 , 以 及要 求 內 地 孕 婦 須 出 示 產 檢 證 明 的 可 行 性 。
港 府 內 部 有 意 見 認 為 , 處 理 今次 問 題 的 同 時 , 亦 要 考 慮 人 口 政 策 , 故 要 慎 重 考 慮 若 有 能 力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內 地 孕婦 , 在 本 港 產 子 是 否 可 為 本 港 人 口 帶 來 生 力 軍 , 若 她 們 能 出 示 私 家 醫 院 的 住 院 證 明, 是 否 應 予 放 行 。 深 圳 口 岸 邊 檢 消 息 稱 , 深 圳 暫 無 實 施 新 政 策 拒 絕 內 地 孕 婦 出 境 ,只 要 有 關 人 士 持 合 法 證 件 就 可 出 境 , 昨 亦 無 收 到 遭 遣 返 的 大 肚 婆 。
醫 局 助 產 士 爆 逃 亡 潮
此 外 , 醫 管 局 本 身 亦 面 對 助 產 士 逃 亡 潮 。 每 日平 均 接 收 十 六 名 本 地 及 內 地 孕 婦 的 廣 華 醫 院 , 原 有 助 產 士 一 百 廿 名 , 今 年 流 失 十 三人 其 中 一 人 轉 到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任 。 據 悉 , 港 府 高 層 已 指 示 該 院 暫 停 接 受 內 地 孕 婦 產 檢 預 約 , 要 將 名 額 優 先 給 本 地 孕 婦 。 生 署 亦 已 邀 請 部 門 內 有 助 產 士 資 格 的 護 士 接 受 借 調 到 醫 管 局 , 並 呼 籲 合 資 格 的 兼 職 護 士 投 身 醫 管 局 , 有 人 表 示 有 興 趣 。
至 於 醫 管 局 上 月 底 招 聘 助 產 士 , 至 昨 已 聘 請 七 人 , 威 院 助 產 士 學 校 現 有 七 十 人 受 訓, 其 中 廿 二 人 明 年 三 月 畢 業 , 待 通 過 執 業 考 試 就 可 投 入 服 務 。 該 校 校 長 周 慧 梅 稱 ,助 產 士 訓 練 班 已 由 去 年 的 兩 班 增 至 今 年 的 三 班 , 每 班 人 數 可 望 由 廿 多 人 增 至 四 十 人, 就 部 分 內 地 孕 婦 無 做 產 檢 就 入 院 分 娩 , 她 指 訓 練 已 包 括 處 理 分 娩 併 發 症 , 故 學 員應 有 足 夠 能 力 應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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