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那話兒太小通姦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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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ck1955
時間:
2006-8-4 11:54 PM
標題:
那話兒太小通姦無罪
【2006/08/04 17:12 報導 】
陳姓男子和有夫之婦有染,遭對方先生控告妨害家庭,台中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判陳姓男子無罪。主要在於陳姓男子陰莖短小,只有小指頭這麼大,沒有睪丸,加上警方在現場也沒找到沾有精液的衣物,無法確定兩人是否通姦,因此陳姓男子獲判無罪。
(黃進恭報導)
三十四歲的陳姓男子和吳姓女子,民國九十四年間,在陳姓男子台中市的住處,連續發生兩次性關係,吳姓女子先生不堪綠帽罩頂,報警抓姦,當時吳姓女子只穿內衣褲,陳姓男子則全身赤裸,依通姦罪嫌,遭檢方起訴。陳姓男子否認兩人通姦,他說和吳姓女子認識三個多月,是同一工廠同事,吳姓女子自己說她已經離婚,才會和她交往,陳姓男子也說他的陰莖只有小指頭這麼大,無法勃起,沒有性能力,根本沒發生性行為。
經由台中榮總鑑定結果,陳姓男子陰莖窄小,陰囊內沒有睪丸,男性荷爾蒙明顯低下,應無實際性行為能力。吳姓女子也說,當時兩人在房間睡覺,原本要發生性行為,但陳姓男子陰莖像小指頭這麼大,根本不行,因此兩人只有愛撫,沒有發生性行為。台中地方法院審理終結,法官認為陳姓男子不知吳姓女子已經結婚,加上警方抓姦時,在現場並沒有找到任何沾有精液的衣服或衛生紙,無法確定兩人通姦事實,因此陳姓男子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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