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屋飼養寵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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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oji
時間:
2006-2-7 04:22 PM
標題:
公屋飼養寵物條例
房屋委員會轄下的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2003年9月25日就有關公屋飼養寵物作出決定,保留目前在公屋租約條款內,禁止飼養犬隻的規定。
容許在今年8月1日以前已飼養及體重不逾20公斤的犬隻,並養至自然死亡為止;有關住戶須於10月份內為犬隻登記。
其他小寵物,如雀鳥(不包括鴿子)、倉鼠、兔子、龜和觀賞魚等則毋須登記。小組也決定容許租戶飼養已接受絕育手術的貓隻。
至於野生�入口動物和馴養農畜,則一律繼續禁止飼養。
租戶也需作出聲明,確認其登記的犬隻,在8月1日之前已飼養。
為配合有關安排,房屋署已制訂嚴謹的控制措施,加強對飼養犬隻的控制,確保公眾健康及環境衛生不會受損。
公屋飼養狗隻的守則:
須確保該狗隻不會在村內四處遊蕩。
攜帶該狗隻外出時,須將其置於狗籠 / 狗袋內,或以狗帶牽引。
不得讓該狗隻吠叫,騷擾鄰居。
不得容許該狗隻在屋村的公眾地方或樓宇的公用地方便溺,狗隻便溺後,應妥為清理,並以衛生的方法棄置狗糞。
不得讓該狗隻騷擾或襲擊其他人或動物。
不得帶同該狗隻進入村內的兒童遊戲區範圍。
在上午七時至下午九時期間,不得帶同該狗隻使用村內的升降機。
須確保該狗隻得到妥善照顧,包括定期清潔及防蚤,以免狗隻滋生細菌,該狗隻遇傷病時,應安排其及早就醫。
定期為該狗隻換領牌照及注射預防狂犬病及其他疾病如犬瘟熱、肝炎及出血性腸炎等疾病的疫苗。
外出渡假時,應先作適當安排,切勿把該狗隻獨留家中。
須遵守房委會/房屋署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門在任何時間訂定或修訂的有關飼養狗隻/動物的規則/法例。
如無法飼養該狗隻時,不得將其遺棄,應將其給就近的政府動物管理中心或愛護動物協會。
如獲批准飼養的狗隻日後因死亡或任何情況不再在租住單位內飼養,必須儘快通知屋村辦事處,並且不能再飼養其他狗隻。
如租戶涉及兩宗有關寵物發出滋擾的投訴並證明屬實,或是被屋苑管理人員發現觸犯扣分制下構成滋擾的違例事項,則可能被撤銷寵物登記,甚至被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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