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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商店東涉非禮女店長 [打印本頁]

作者: 域奇    時間: 2006-12-2 12:43 PM     標題: 台商店東涉非禮女店長

02/12/2006  




著 名 手 袋 皮 具 連 鎖 店 的 四 十 八 歲 已 婚 男 店 東 , 在 旺 角 分 店 巡 舖 時 , 多 次 藉 公 事 邀 約 年 輕 女 店 長 午 膳 , 期 間 聲 稱 欲 與 妻 子 離 婚 , 要 求 她 「 試  一 齊 睇 下 夾 唔 夾 」 ; 更 涉 嫌 在 一 個 月 間 , 逾 十 次 在 店 內 公 然 向 她 捏 下 巴 、 摸 臉 、 掃 腰 及 拍 臀 非 禮 , 並 企 圖 在 貨 倉 內 擁 抱 她 , 女 店 長 稱 啞 忍 一 個 多 月 後 , 終 不 堪 騷 擾 而 辭 職 及 報 警 求 助 。 案 件 昨 於 觀 塘 法 院 開 審 。

涉 案 男 被 告 蔡 長 洪 , 為 台 灣 商 人 , 在 港 經 營 手 袋 及 行 李 袋 生 意 , 分 別 在 旺 角 、 銅 鑼 灣 及 尖 沙 咀 均 設 有 專 門 店 , 其 妻 則 掌 管 公 司 會 計 部 。 被 告 否 認 在 本 年 五 月 至 六 月 十 八 日 期 間 , 涉 及 兩 項 非 禮 罪 及 一 項 交 替 的 普 通 襲 擊 罪 。

可 唔 可 以 做 我 女 友 ?
蓄 長 髮 、 身 材 嬌 小 的 二 十 六 歲 女 事 主 昨 日 供 稱 , 今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入 職 涉 案 旺 角 分 店 任 女 店 長 , 而 被 告 則 會 不 定 時 到 店 內 巡 視 業 務 。

在 五 月 中 旬 被 告 先 後 三 次 約 她 午 膳 , 期 間 透 露 欲 與 妻 子 離 婚 , 更 摸 她 的 手 求 愛 : 「 可 唔 可 以 做 我 女 友 ? 」 已 有 男 友 的 事 主 斷 然 拒 絕 , 並 在 庭 上 笑 稱 : 「 佢 做 得 我 Daddy ! 」

事 主 續 指 , 其 後 一 個 多 月 內 , 被 告 七 度 在 店 內 稱 讚 她 或 講 公 事 時 , 乘 機 捏 她 下 巴 及 摸 她 臉 頰 , 她 起 初 以 為 被 告 說 話 時 較 多 動 作 並 非 有 意 , 惟 其 後 漸 感 厭 惡 , 開 始 在 店 內 避 開 被 告 , 並 打 算 找 到 新 工 後 辭 職 。

稍 後 被 告 變 本 加 厲 , 分 別 三 次 藉 故 從 後 掃 其 腰 部 及 拍 臀 非 禮 , 她 怒 斥 被 告 別 太 過 分 , 被 告 裝 作 若 無 其 事 。

人 事 部 : 唔 止 你 一 個
其 後 在 六 月 十 八 日 時 , 被 告  她 入 貨 倉 後 , 捉  她 的 手 欲 擁 抱 她 , 她 掙 脫 後 厲 聲 質 問 , 適 時 另 一 同 事 入 來 , 被 告 遂 匆 匆 離 開 。 事 主 將 遭 非 禮 一 事 告 知 該 名 身 形 肥 胖 的 同 事 , 要 求 對 方 「 阻 塞 」 收 銀 櫃  入 口 , 以 防 被 告 行 入 櫃  滋 擾 , 惟 被 告 依 然 在 櫃  外 用 語 言 騷 擾 , 事 主 遂 大 喊 : 「 你 好 過 分 , 我 忍 夠 , 要 同 你 老 婆 講 ! 」 終 在 七 月 三 日 致 電 人 事 部 辭 職 , 並 指 遭 被 告 長 期 非 禮 ; 豈 料 人 事 部 職 員 回 應 : 「 唔 止 你 一 個 」 , 她 遂 在 翌 日 報 警 。

辯 方 昨 日 盤 問 事 主 時 , 指 其 供 詞 前 後 不 一 , 多 次 不 能 清 楚 說 明 被 非 禮 的 部 位 及 經 過 , 又 質 疑 有 關 指 控 全 屬 虛 構 ; 對 此 , 自 稱 「 唔 識 分 左 右 」 的 事 主 激 動 回 應 : 「 你 不 如 話 我 幻 想 ? 總 之 佢 有 非 禮 我 ! 」 案 件 在 本 月 十 三 日 續 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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