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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古惑天王」上訴失敗被囚 [打印本頁]

作者: fck1955    時間: 2006-12-13 08:12 AM     標題: 「古惑天王」上訴失敗被囚

2006-12-13

圖:古惑天王陳乃明被即時判監(資料圖片) 男子陳乃明較早前因在互聯網上以「古惑天王」之名,利用BT程式上載電影供人非法下載,去年十一月被判侵犯版權罪成,並於裁判法院被判監三個月。陳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至高等法院。法官昨日作出裁決,並頒下判詞。法官分別駁回被告就裁決及判刑的上訴,並把被告即時收押。 法官判詞說,雖然此案只是在互聯網上複製檔案,但仍屬侵權行為;而被告把BT種子放在網上供人下載,亦屬助長侵權行為。另外,法官指出,是次侵權行為影響廣泛,三個月的判刑屬合適,因此駁回被告之上訴。辯方在庭外表明將申請保釋被告並再進行上訴。 三十九歲的被告陳乃明昨日在朋友陪同下到高等法院聽取裁決,不過高院法官貝珊昨並沒有開庭,只是派職員在庭上頒下判詞,並由翻譯員向被告讀出。身型高大、身穿淺綠色長袖?衫的被告一直在犯人欄上靜心聽取翻譯員宣讀判詞。當知道上訴失敗後,被告竟向親友和記者露出一絲笑意,眾記者把握機會詢問他會否再上訴時,他表示不會。記者向他的代表律師查證時,他卻稱已和被告商議好將就定罪及判刑再上訴,記者再向被告查證,他竟笑著回答:「不會答你們,免你們亂寫。」說著他便步進囚室,其行為甚顯其「古惑」本色。 影響廣泛判囚合適 較早前被告的代表律師提出之上訴理據指,根據現行版權條例,複製作品應該包括利用實質形式去複製物品,才算違反版權條例;被告只是透過BT技術以檔案形式,將電影片段上載至互聯網上讓他人下載,並沒有使用任何實質形式去複製作品;另外,被告並沒有主動分發予其他下載者下載,只算授權他人複製版權作品,故此只構成民事侵權,不需要負上刑責。在刑罰方面,律師稱,違反有關條例的案件過往只會判感化或罰款,但原審裁判官卻根據違反有關條例而作商業用途的案例作參考,對被告不公。 法官貝珊頒下的判詞表示不認同辯方的理據。法官說,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版權條例的司法權亦應更多樣化。她認同審裁官指複製物品必須為實物的定義亦應包括數碼制式,故此其行為亦屬侵權。另外,被告長期把電腦連線,亦鼓勵了侵權者繼續下載侵權,導致下載行為不斷出現,所以被告亦需負上刑責。判刑方面,貝官指出,被告確損害了版權持有者利益,且範圍廣泛,故此審裁官以違反有關條例而作商業用途的案例作參考亦無不可。此案亦與一般MP3侵權案性質不同,不可以該些案例作參考,法官認為三個月監禁合適,因此駁回被告上訴。 律師申保稱再上訴 被告陳乃明於去年一月十日和十一日在其屯門寓所內,利用BT軟件上載《夜魔俠》、《選美俏臥底》及《宇宙深慌》三部影片,讓網友下載,損害版權持有人的利益。最後被海關發現並將之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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