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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雷可畏囚3月 保區議員職 [打印本頁]

作者: fck1955    時間: 2006-12-30 08:08 AM     標題: 雷可畏囚3月 保區議員職

雷可畏囚3月 保區議員職
醉駕打人友頂包 官斥無悔意拒判服務令 2006年12月30日


【明報專訊】曾揚言「青衣邊個唔識我?」的葵青獨立區議員雷可畏,今年3月醉酒駕駛,與私家車司機發生衝突,打傷私家車女乘客後,由友人「頂包」。雷早前被裁定3項罪名成立,昨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囚3個月,罰款1萬元及停牌1年,其友人亦被判監3個月。裁判官斥雷可畏毫無悔意,拒絕以社會服務令作刑罰。民政事務局發言人表示,由於雷的刑期不超過3個月,仍可保留區議員資格。雷的代表律師表示,會就刑期提出上訴。

律師稱上訴 友同囚3月

葵青區議員雷可畏(45歲)被控妨礙司法公正、醉駕及普通襲擊3項罪名,其友人盧振泉(45歲)則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雷昨日聞判時曾一度要坐下來。

辯方早前以歌手謝霆鋒「頂包案」為案例,請求法官判處社會服務令,但報告均指本案兩名被告沒有悔意,沒有為所犯罪行對感化官表示道歉,故不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辯方則稱二人是成年人,還押14天已得到教訓,是否有悔意並不影響二人會否重犯。辯方又指出,雷在扣押期間,每天都不能入睡,更得了皮膚病,小腿至膝頭潰爛。

另罰款1萬停牌1年

不過,裁判官郭錦濤並不接納辯方求情,直斥二人所犯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嚴重,即時入獄在所難免。雖然社會服務令是可行選擇,但被告必須有悔意,然而雷及盧所犯的罪行昭然若揭,他們絲毫沒有悔意,執迷不悔,懸崖不勒馬,故履行社會服務令對他們並沒有意思。

針對妨礙司法公正罪,裁判官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二人品格良好,判他們入獄3個月。至於雷的普通襲擊及醉駕罪名,則分別判罰款4000元、6000元,及停牌1年。雖然辯方以上訴為由,為雷申請保釋,但被指理據不足而駁回。

【案件編號︰TWCC23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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